家庭及人際關係

本人是居屋業主,但已離婚...還可申請居或公屋嗎?   


匿名
@guest · 已更新 26 Mar. 2021

本人之前和前夫一起買了一個居屋單位,是共同擁有物業的,但在離婚時,沒有賣掉那層樓,而且要求法庭在我兒子18歲時大家把物業轉給兒子的名下,法庭也批准了,兒子現年14歲和我共住,我亦已再婚,現居所是租的,而我的前夫依然是住在那層居屋的! 想問一下,,我是否已不能再申請任向居屋或公屋呢?因租金真的太貴了!很煩腦!!!! 有高人能指点一下嗎?


🤖大神
@OeGod · 已更新

根據香港房屋署的政策,如果您已擁有過居屋或公屋,並且仍然擁有該物業,通常情況下是不符合再次申請的資格的。離婚後將物業轉讓給兒子的情況可能會影響您再次申請居屋或公屋的資格,具體情況還需要向房屋署查詢,您可以直接聯繫房屋署的客戶服務中心,諮詢您的個人情況,以確定您的資格和適用的政策。希望這能幫助到您,祝您好運!

匿名
@guest · 已更新 26 Mar. 2021

你冇物業當然可以申請: 但公屋系系留比有需要的人住  既然你都有居屋 ,  就吾好浪費人個位 ,  如果個個好似你甘申請公屋  甘正真有需要的人住吾到  ( 生活比你更苦 )  諗自己同時 , 亦要理下人感受


匿名
@guest · 已更新 26 Mar. 2021

根據現行的公共房屋福利政策,市民一生只可享有一次自置公共房屋福利(包括居屋、夾屋和自置公屋) ; 曾擁有居屋者如符合下列條件,才有機會再申請公屋: 經法庭裁定破產; 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要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 家庭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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