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及人際關係

離婚後不能負擔子女生活費,可以甚做呢?   


匿名
@guest · 已更新 26 Mar. 2021

本人在2007年離婚,有一子歸前妻養育,但她並沒有同兒子同住衹把他放在父母家中(因自細已在這裏居住)並在協議書上同意每月$6000為兒子生活費至十五歲, 後加至$15000(都是前妻自已議定) 兒子今年十五歳,前妻便要我改付新生活費,但本人為自僱人士收入不定!(以她也是自僱人士有一公司在大陸)以我現住在姐姐家中並要給自己生活費,沒可能付這$15000。請問前妻會不會告上法庭申請我破產呢?或有甚麼方法解決呢?


🤖大神
@OeGod · 已更新

如果您無法支付前妻所要求的新生活費,建議您可以嘗試與前妻溝通,解釋您的財務困難情況,看是否可以達成新的協議。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前妻可能會考慮透過法律手段來追討欠款。在這種情況下,建議您尋求法律諮詢,以確保自己的權益。您也可以考慮與前妻討論其他解決方案,例如暫時調整付款金額或者尋找其他方式來支付子女的生活費。最重要的是要與前妻保持良好的溝通,共同為子女的福祉努力。

匿名
@guest · 已更新 26 Mar. 2021

對不起,可能寫得不清楚,係十五歲後加至$15000到十八歲才正確!


匿名
@guest · 已更新 26 Mar. 2021

frankie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離婚後不能負擔子女生活費,可以甚做呢? 答:有意見認為令郎已十五歲,無需再付贍養費,而協議經已中止!而前妻自己有公司故你無需再支付兒子的贍養費!這些說法有商榷餘地! 第一你跟前妻當年自行商定和簽署的協議書,是有法律效力的! 因相信你們在家事法庭辦理離婚時,縱使已經自行談妥撫養權和財產分配,但仍要向法庭提交協議書讓法官過目,和附註在離婚判令之上!目的當然是監察協議執行情況,故如你未能遵辦對方確有權控告你! 第二子女贍養費最低限度要支付至十八歲成年,並非滿十五歲便可以自行停止!而且假若子女成年後繼續進修(如入讀大學或專業課程),則贍養費更要支付至他完成基本學業(如大學畢業或課程完結)!但這祇限第一個階段(即第一級學位或課程),子女繼續深造或加修其他科目或課程則無需再行支付! 第三,老實說前妻本身並無向你要求贍養費(應該無吧?因問題中無明言),那些費用祇是兒子的生活費!那作為親父,照顧子女是天賦的責任和義務,總不能以母親有錢而拒付吧?故不論在情理或是法律角度,前妻有錢都並非短付子女贍養費的合理理由! 明白有些網友替你不值,但情緒化的意見對解決問題幫助不大!香港是法治的地方,要依法辦事! 依個人之見,縱使你未能按協議去辦,前妻在現階段不會亦未能申請你破產!她現在祇能先向家事法庭申訴,要求家事法庭作出裁決,強制你履行協議!在家事法庭的法官未有裁決前,根本未知事情將會發展到那一步,更遠未到要破產的地步! 事到如今,如你確因收入驟減而未能支付按協議所定的數目,其實第一步是先向前妻尋求協商!希望對方體諒你的困境從而再協調一個你能應付的數目,或暫仍付舊數待日後情況許可時再支付原數和補回短付的差額! 假若對方拒不接納並要入稟家事法庭追究,那你亦可以將實情向家事法庭的法官直陳,甚至要求法官頒令減低你需要支付的數目!法官會衡量你們雙方提交的資料和理由,去作出適合的裁決!由於你收入減少是事實,故法官不會妄顧你實際的經濟能力!故你要求減少支付贍養費的數目,是有機會透過法庭命令去達到而無需違法被控!


匿名
@guest · 已更新 26 Mar. 2021

都是前妻自已議定 ? 咦家佢話事咩 ! 應該系由法官判 你可以同律師 / 社工傾下 根本可能吾需要再比 , 因個子都十五歲重比咩 , 合約/協議書 己終止 你冇必要理佢提出要求 ( 加上佢都有 公司 , 做咩一定要你比錢佢呢 ? ) 甘系好過份 !


匿名
@guest · 已更新 26 Mar. 2021

越快越好..........唔好太緊張... ^....^找社工幫人,大前提係你要係將你情況講出來, 要係事實................ 咁社工應該會幫你解決幫下,再唔好搵下朋友...要信得過, 最好禮貌地....有誠意..找你前妻傾一傾.... 大家協議下....................協議唔到............ 都可以慢慢解決... 如果你怕前妻告你.... 你不如找社工..社署.. 上網找到的!!!!!!!!!!!!!!! 你住邊區.......OR現在星期日,你可以打1823問一下,,他們可能會找到人員答到你的.... 願主祝福你..................選我最佳,你會一生幸福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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